解决司法实践中司法拘留“送拘难”

时间:2019-06-20 09:01:44 稿源:人民法院报

  破解执行难,树立司法权威,落实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拘留权,细化司法拘留标准增强可操作性,注重协调沟通完善异议解决机制,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打通司法拘留的最后一道关口,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

  司法拘留“送拘难”已经成了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人员面对“送拘难”,经常采取的办法是请法院领导出面给拘留所“协调”,此类个案“协调”不是法治常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39条要求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等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契机,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打通司法拘留的最后一道关口,助推切实解决执行难。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于不予收拘的情形作了列举加概括的表述,第四项列举的“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何为严重疾病,语焉不详,解释随意性较大,实践中,有拘留所高血压不收,糖尿病不收,感冒不收,见病就不愿收。收拘条件过于苛刻,司法拘留将形同虚设。建议将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作为“严重疾病”的标准,细化规定哪些疾病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由医疗机构根据标准出具被拘留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明确意见。《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也应当尽可能列举,以减少拘留所不收的任意性。

  法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妥善处理此类问题。当法院、拘留所、申请执行人、被拘留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拘留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意见发生争议时,应当赋予法院、拘留所、申请执行人、被拘留人申请中立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复核权。《拘留所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异地收拘的应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当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异地收拘时,应当给予作出拘留的法院方便的程序救济权。

  要严格把握司法拘留条件,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经院长批准拘留。对违法情节达不到该拘留的条件的坚决不拘,对身体状况明显不适宜关押的坚决不拘,避免人为增加收拘风险。人民法院要注重对被拘留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及时送达拘留决定书,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权,及时作出并送达复议决定,引导被拘留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便于拘留所有的放矢做好被拘留人的工作;通过多方面做工作,缓解被拘留人的对立情绪,促使其承认并改正错误;对承认并改正错误可以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解拘留所压力。(郝绍彬 黄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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