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有边界 被执行人名誉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9-08-22 08:46:41 稿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被曝光了,能起诉吗?今年初,黄女士认为岳某某在微博转发评论侵权视频,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女士将岳某某以及新浪微博运营方诉至法院。6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事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引发网友热议。

  转帖人需尽注意义务

  互联网账号主体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即自行发布或转发符合法律规定的图文、视频等。诚然,网络言论自由亦有法律限制。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实而发布或转发,侵害特定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为网络侵权。根据刑法第291条有关规定,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实而发布或转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则为造谣传谣。如散布虚假地震伤亡或区域疫情消息,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则为造谣传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何判断对其所发布内容不实性是否“明知”?明知,是指事实上的明知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后的推定明知。如自媒体账户主体明确陈述,自己知道消息不属实而转评,则为事实上的明知。如自媒体账户主体转发了关于超市售出鸡蛋均为塑料假鸡蛋的消息,即使其陈述不知道消息不属实,但按照具有一般生活常识、生活经验的理性人经过思考后可以判断,塑料制作食用鸡蛋消息不实,法律推定其明知。

  但对于具有特殊职业背景、特殊专业知识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自媒体账号主体,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则与其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社会影响力相对应;如科学家、律师、微博大V等。如岳某某系执业律师,其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查找确认具有职业优势,而确认黄女士系失信被执行人后再转发视频,也是其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此外,未成年人或具有一定障碍的特殊自媒体账号主体,其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则降低。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通用俗语与专业素语内涵外延相对应,不构成名誉侵权。对于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绝偿还的债务人,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律专业素语,长期以来,失信被执行人被媒体、群众俗称为“老赖”。老赖一词,虽具有负面评价之意,但属于对有能力偿还债务而躲避偿还债务失信行为的客观评价,并非刻意贬损。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的内容则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合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如黄女士已经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交通肇事及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不属于其个人隐私。此项内容公布于众后,网友的集体声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甚至其本人及其家长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都是其规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所应承受的后果。而此,也正是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价值所在。

  但失信被执行人的超出未履行生效裁判事实之外的隐私和名誉,仍受法律保护。如网友编造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情节并公布于众,或侵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住处甚至偷拍或所公布的失信行为不完全属实等行为,均超出了失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相关事实范围,侵害其名誉权和生活安宁权。

  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黄女士一系列际遇从交通肇事到互联网上的“身败名裂”,究其根本有三,一是驾驶车辆不慎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二是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不足。三是有支付能力而不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随着经济发展,各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逐年增加,这就决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基数的上调。黄女士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赔付上限仅为30万元,不足以赔付被害人的各种支出。建议机动车投保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适当调整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给自己一份安心也给伤者一份保障。

  网络监督是社会监督中范围最广、时效最长的方式,也有助于催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但网友对其个人隐私的过度挖掘,不实消息的频繁转发以及侮辱性的网络评论等等行为,很容易让网络监督异化为网络暴力。降低网络暴力伤害,一方面需要自媒体运营平台对不实消息举报的及时处置,有效缩小不良影响范围,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传谣造谣等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促进网络空间风清气正。

  (付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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