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担保人与继承人谁来还钱?

时间:2019-10-29 08:32:56 稿源: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鹏自愿做保证人,为其堂哥张某文向谢某所借20万元债务作担保,不料堂哥因病去世,谢某起诉张某鹏让其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张某鹏以此债务应由债务人的财产偿还且应追诉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为由不履行担保义务。

  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张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鹏向谢某偿还14万元及利息。

  案情回顾:债务人病故留下部分债务

  2012年9月,家住定远县张桥镇的张某文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谢某借款20万元,并让堂弟张某鹏作担保。该债务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债务发生后,张某文共向谢某偿还6万元。

  2014年4月,张某文不幸因病去世。因张某文尚有14万元欠款未还清,谢某于2019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鹏辩称债务人死亡后依法应由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所以谢某应起诉张某文的财产继承人,其不再承担担保人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债务人张某文已于2014年因故死亡,但其债务并不必然消灭,谢某仍可依法要求其继承人或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张某鹏自愿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张某鹏是张某文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谢某可以要求张某鹏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对张某鹏提出的谢某应请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张某鹏仍应偿还谢某14万元及利息,其清偿后可向张某文的继承人追偿。

  法官说法: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因该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所以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张某鹏不能以要求谢某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但其可以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马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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