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还款为何被判决驳回
仅提供5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收款方还本付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淮北市杜集区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因临时周转之需,淮北市纪先生向其好友闻女士借款50万元。闻女士将50万元汇到纪先生账户后,碍于朋友情面,一直没有要求纪先生出具借条。去年8月后,闻女士多次要求纪先生偿还借款,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闻女士向淮北市杜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纪先生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纪先生则辩称:其与闻女士之间没有发生过借贷行为,也没有向闻女士出具过任何借据、借条等,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闻女士50万元汇款系投资款,双方之间投资事项之前电话都沟通过,闻女士所述的借贷事实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闻女士向纪先生的转账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闻女士主张其与纪先生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闻女士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缺乏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纪先生抗辩50万元转账系双方之间合伙投资款,并提供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鉴于闻女士所举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请求判令纪先生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杜集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闻女士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河 君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