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时间:2019-11-04 10:01:26 稿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来,普通的一个执行案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里面的立法本意也比较简单:如果你都没有钱来还执行案件的钱,那你就不应该进行高消费或者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因此,适用该措施的门槛较低,立法的本意也是通过间接的限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相对而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较为严苛,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需要同时符合上面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因为“没钱可还”和“有钱不还”两种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所以简单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就是你“有钱不还”,其立法的本意是对恶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手段。(詹同 李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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