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 债权人该怎么办
案例:2015年1月,孙某通过转账形式借给曹某24万元,后经多次催要,曹某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2017年3月,孙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曹某偿还孙某借款24万元本息。但是,判决生效后,曹某仍未还款。孙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孙某才知晓曹某个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查询发现,曹某与妻子王某于2016年5月30日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后,两套房产归王某所有,其他财产归曹某所有”,据此,双方办理了房产转让手续。孙某认为,曹某借款24万元是在其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该《离婚协议书》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18年2月,孙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2018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曹某将房屋无偿转让给王某的行为。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曹某明知自己在未清偿对孙某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妻子王某,致使孙某在要求曹某履行还款义务时,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对债权人孙某造成损害。从曹某与王某的特殊关系,法院能够认定曹某与王某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故孙某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曹某无偿转让行为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专家提醒:在借贷发生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能够如期实现。在诉讼时,债权人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刘波本报记者韩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