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老赖”的区别需要理清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11月4日,王思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约1.5亿元。不过,人民法院报官微做出澄清,经过核实,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暂未对王思聪本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故王思聪仅为被执行人而非失信被执行人。此事引发网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
被执行人与“老赖”有着不小的区别,此事的网红效应,可有助于公众了解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人们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和身份为原告和被告。此时,当事人能否胜诉尚属于未知数,需要法庭审理后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在审理阶段,孰是孰非尚无定论,还不能武断地称某一方系失信者。即便某一方具有明显耍赖、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等情节,其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老赖”。
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某个人被认定为“老赖”,其名誉不仅受到贬损,且其行为应受到限制,不能正常享受乘坐飞机、高铁等生活便利,不得有高消费,甚至有可能被拘留罚款。因此,认定某个人系法律意义上的“老赖”理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老赖”,这既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无利于维护公众的安全感。
当法院的生效裁判克以某人应承担相应义务时,其在一定意义上就属于“败诉方”。但此时,其依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老赖”,只是单纯的“败诉方”。不过,从道德层面角度看,其如果不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裁判克以的义务的话,已经属于应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老赖”。
当“胜诉方”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败诉方”的身份已经转变为被执行人。此时,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的话,尚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会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当其具有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情形的。则将被认定人失信被执行人,即法律意义上的“老赖”。
也就是说,如果王思聪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的话,其也就不会沦为“失信老赖”。假使其对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持逃避、规避态度,拒不履行的话,无疑将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限制消费等约束,甚至可能被拘留、罚款。
由此可见,虽然被执行人未必就是“老赖”,但从被执行人到“老赖”只有一步之遥。在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今天,人们理当树立对法律的敬畏,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呵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毫无规则和诚信观念,漠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终将沦为声名狼藉的“失信老赖”,寸步难行,得不偿失。(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