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征信黑名单 你的贷款申请可能打水漂

时间:2020-04-01 12:35:42 稿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国多地纷纷借力征信手段。如北京地区对所有境外进京人员,转至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同时对于虚报信息,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人员也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体系。再如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地均明文规定:“如个人隐瞒疫情史,将纳入征信黑名单,并采取惩戒措施。”这些举措获得众多网友的力挺。根据此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中青报官方微博发起的投票,“你支持把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吗?”,其中8.6万名微博用户参与投票,调查显示,91%的受访者明确支持把隐瞒接触者纳入征信黑名单。由此可见,将隐瞒疫情纳入征信黑名单不仅是人心所向的好举措,更凸显征信手段在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中扮演的愈加重要的角色。

   不文明行为入征信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将公共生活过程出现的不文明现象与个人征信挂钩,恰恰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在当前的防控背景及要求下,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均要符合相关健康标准才能有效防范疫情传播,而隐瞒自身的接触史无疑会增加他人的健康风险、损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作为参与公共生活的一员,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与公共社会签署过“契约”的,若不能诚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无疑是违背“诚信”原则,应当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随着社会融合度不断提高,个人参与公共服务内容愈加深入,所以在参与公共服务过程中个体均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以案释法

  身处当今的信用时代,任何人都应确保征信“无忧”。无论何因,只要个人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便可能导致申请信用卡、办理房贷、出国旅游、留学等事项上被说“不”,导致生活处处受限。通过以下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征信的“威力”及被误上征信后如何自救。

  案例一

  频繁被记录不良征信法院认定银行有权拒贷

  2017年5月,张某为给孩子上学购房,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递交《购房贷款申请》及《自愿查询个人征信声明》后,经银行查询征信后发现张某存在多项不良信用记录,银行贷款风控部门评估决定拒绝张某的贷款申请。贷款未能获批导致张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并需赔付违约金。张某不服银行对于自身信用认定,将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银行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有权对贷款人的个人资信进行审核、确认,如贷款人确有不良征信记录且存在较高的贷款风险,银行有权拒绝向申请人发放贷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信用卡逾期且入征信后如何维权?

  2018年2月,李某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到某银行贷款,经查询发现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从而被拒绝放贷。后李某多次查询得知,由于之前丢失过身份证且未挂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办理了信用卡消费且逾期。李某前往开卡行声明涉案信用卡并非其本人办理,但开卡行坚持认定信用卡为李某本人办理。

  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将开卡行起诉至法院,申请对信用卡申请表进行笔迹鉴定,最终依据《鉴定意见书》,李某并未在开卡申请表和领用合约签字,法院认定涉案信用卡并非李某本人开立,且开卡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领取了涉案信用卡并消费。故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办理开卡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份,核实银行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银行卡申请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开卡行虽核实了“李某”的身份证件真实性,但其并未发现申领人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涉案信用卡,其办理诉争开卡业务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开卡行就此存在过错,故就涉案信用卡产生的逾期金额不应由李某承担,且开卡行应及时协助李某将征信不良纪录进行消除。

  法官说法

  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过程中,应有公共意识和“规矩”意识。在疫情期间,不隐瞒自己的实际情况、不传谣、不造谣;在日常生活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公共生活中不做不文明行为,做合格守信公民;妥善保管自身身份资料,避免他人冒用而导致的信用损失。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不随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当证件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要结合自身经济能力,理性参与经济生活。如申办了贷款或信用消费后,应积极履约,按时还款,切勿逾期;不轻易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贸然增加自身信用风险;可合理定期查询自身征信报告。如发现征信展示内容有误,本人可以直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若是他人原因导致自身的信用受损,还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维护自身信用权益。(周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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