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什么是“拒执罪”

时间:2020-04-30 08:29:33 稿源: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微信公众号

  虽然国家始终在严厉打击各种拒不执行、逃避执行行为,但失信被执行人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失信被执行人们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使胜诉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他们眼里,认为法院的手段无非就是冻结、查封其名下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顶多再来个拘留、罚款,只要自己名下没有财产就拿他没有办法,但他却不知,法院还有更严厉的手段,那就是“拒执罪”。

  那么什么是“拒执罪”呢?“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

  时间来到2016年6月,陈某来到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以滕某、文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涉案房屋。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被告滕某、文某传票传唤,二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审理判决要求被告滕某、文某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陈某。但滕某、文某不服本判决,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生效后,滕某、文某仍拒绝返还房屋,陈某只能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阶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滕某、文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所侵占的房屋。滕某、文某以该房屋已经抵债给自己,且已在原有房屋基础上重新修缮,使房屋现有价值增值为由拒不返还房屋,但以上证据已在二审中被认定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执行法官见被执行人始终不想归还房屋,于是向他们发出了腾迁公告,让他们在限期内搬出,否则将强制进行腾迁。转眼公告期就到了,被执行人滕某、文某仍未主动搬出,就在执行法官准备强制腾迁的时候,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了,被执行人文某年岁已高,瘫痪在床,这种情况下无法强制进行腾迁,而且其家人也拒绝配合腾迁。

  案件一度陷入困境,为啃下这块“硬骨头”,执行法官想出了一个方法,将被执行人滕某、文某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而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文某,认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及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存在违法情形,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提起监督申请。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接踵而至,坏消息是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了该案,而好消息是检察机关以未发现违法情形不予支持文某的监督申请。

  案件始终未能执结,这可愁坏了执行法官,他不断的跟被执行人滕某、文某电话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与他们讲了一遍又一遍,但结果却收效甚微。眼看着该案件的审限即将到期,执行法官让申请人陈某以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另一边执行案件由于审限即将到期只好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事情发生转机后再恢复执行。

   案件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到此终于有了转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了陈某提起的刑事自诉,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判决结果为认定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目前,该刑事自诉案件由于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看完这个案例,大家对于“拒执罪”可能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被执行人滕某、文某明知自己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了原判,但仍心存侥幸,拒不归还房屋,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拒执罪”能够有效的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对这类人群形成了强力的威慑。此次“拒执罪”的判决,体现了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打击拒执的坚定决心,既有利于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氛围。(孙明远)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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