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 为何一份支持 一份驳回?
两家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裁定予以保全。被告提出反诉,并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也要求法院对原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同样是财产保全,为何被告在有保函担保的情形下还被法院驳回申请了呢?
案情简介: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智能技术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玄武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请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玄武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但实际仅冻结到存款76395.79元。
后被告某智能技术公司以原告产品有黑屏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请求更换设备、赔偿损失,并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要求冻结原告银行存款111万元。
法院另查明,原告系产品的销售代理商,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提供给终端用户使用。对于黑屏问题,被告称设备在启动或切换视频时容易出现黑屏,但不是每次启动时都出现。原告认为被告反映的黑屏问题不属实。
法院裁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智能技术公司(反诉原告)的保全申请。
对话法官公号小编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玄武法院陈文军。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要件之一,除了“急迫的侵害”,还要有“损害的难以弥补”。
问:为何被告的保全申请会被驳回?不准予保全,被告的利益是否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陈:本案中,被告基于反诉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据不足。首先,售后质保问题有正常的解决途径,被告的保全申请缺乏必要性。在终端用户未就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下游经销商直接向上游经销商主张赔偿并不是普遍的情形。用户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用户和经销商均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生产厂家予以赔偿,被告申请保全不具有急迫性。
其次,被告申请保全缺乏实质意义的保全,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不应被准许。疫情期间,企业普遍面临资金周转压力,此时冻结存款,不利于原告复工复产。
第三,本诉标的已覆盖反诉保全的金额,反诉保全缺乏必要性。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的货款数额远高于被告反诉要求保全的金额。被告虽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函担保,但未给出足够的理由让法院相信,如不准许保全,其利益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四,受理反诉保全时应考虑本诉保全的资产冻结情况。被告提出反诉申请财产保全,应证明其不仅有履行本诉判决的能力,亦对反诉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有赔偿能力。在本诉保全冻结资金远远不足的情况下,仅对反诉保全提供担保,其反诉保全申请不应予以准许。综上,法院对被告的反诉保全申请予以驳回。
问:本案的现实意义在哪?
陈:保全请求客观上要求法院依据有限的事实迅速裁定,正是由于保全裁定须在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时作出,故容易忽略被申请人的利益,但完全不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亦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实践中,保全虽然有担保,但因保全造成的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担保有时不足填补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资金冻结后对被申请人资金流造成重大影响,尤其在当前新冠疫情期间,冻结企业的资金不利于复工复产,要基于“合理、必要”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利益衡量,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