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因故去世 父亲转借的钱谁来还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了一起由原告新疆霍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8日,被告陆某某夫妻与原告新疆霍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授信额度为50000元的农贷通借款合同,陆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行银行卡,合同明确约定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个自然年度一贷一还的方式循环使用借款,约定月利率8.708333‰,借期3年,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随后,被告陆某某将银行卡转借其女儿及女婿使用,被告陆某某女儿及女婿在合同约定的第一个自然年度期满后归还了借款,并再次续借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50000元借款,2018年4月28日被告陆某某的女儿和女婿因故去世,导致借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循环使用年度到期日归还,形成诉案。
庭审中,被告陆某某夫妻辩称,其与原告仅签订了一次借款50000元,是替女婿和女儿用于发展种植业,且该笔借款于当年已经归还,此后,被告并未再次与原告签订借款50000元,故原告主张的后续50000元借款与被告无关,应当由其女婿和女儿归还,其女婿和女儿虽已去世,其尚有遗产可以偿债,遗产被其女婿的兄弟姊妹占有,被告不但没有获得女儿的遗产,现在还为他们抚养着留下的一个孩子,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裁判结果
经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某夫妻归还原告新疆霍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陆某某之所以拒绝归还原告借款,主要是其对“农贷通合同”条款内容没能理解,认为每次借款均应重新签订合同方可顺理成章,从而产生了误解;作为原告的金融机构对于“农贷通合同”新产品宣传、解释和说明不到位也有一定的关系,势必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
该案借贷的法律关系明确,借款主体指向明确,50000元借款确系被告某某所为,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是一份有效期借期为三年的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的借款合同,无需每次借款再签订合同,既方便了客户,又节省了金融成本,顺应了时代发展需求;借款合同是被告陆某某与原告之间达成的,更何况该合同签订的主体并未涉及被告的女婿和女儿;被告的女婿和女儿取得了该笔借款的使用权是基于被告陆某某转借行为获得的,被告陆某某与其女婿形成了新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陆某某只能依此法律关系向其女婿和女儿追回借款,因被告陆某某的女婿和女儿双故,被告陆某某可选择遗产纠纷的方式追回现实的经济损失。(张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