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典】婚内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0-09-23 08:33:18 稿源:当涂县人民法院

  案例

  姑孰镇王女士与李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2018年3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李先生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外借款30万元。2020年9月王女士要求离婚,二人在商讨财产分割时,李先生突然提出要求王女士与其共同承担30万的债务,王女士坚决不同意。李先生便决定前往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共同承担债务。

  问题

  李先生的做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婚内单方举债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说法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说,在外面借债,必须夫妻俩都签字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没有签字,那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这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只能属于个人债务。上述案例中,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借款时并没有王女士的签字;另外,双方已分居,李先生并未与王女士实际生活在一起,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该借款是属于李先生的个人债务,王女士无需对此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陆 菲)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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