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只申请执行担保人

时间:2020-12-16 10:17:56 稿源:安徽日报

  问: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由黄某为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后陈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李某将陈某、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5万元,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期限还款。鉴于陈某无还款能力,李某能否只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黄某?

  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一人,当然也可在判决后仅申请执行保证人一人,这是由连带责任保证制度所设立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只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可厚非。但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讲,这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在有条件执行被保证人的情况下只执行保证人一人,其在心理上无法平衡,表现在行动上,体现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抗拒、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仇恨,甚至怀疑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伙欺诈自己。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来讲,申请人只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符合法院执行立案的条件。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加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无法操作。(廖仲卿 王乐荣)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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