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50斤硬币到法院支付执行款,行不行?

时间:2021-08-30 17:37:53 稿源:新津法院微信公众号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试图通过一些神操作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邱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津法院判决赵某向邱某某归还借款4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邱某某遂向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表示要归还借款。8月18日,邱某某到法院收款时,被执行人赵某的做法却让邱某某感到十分气愤。

  赵某提来一袋重量近50斤的一元硬币,表示这就是支付给邱某某的4000元执行款。

  4000枚一元硬币,对此,邱某某表示该做法不合理,拒绝收款。

  经了解,赵某因对邱某某心存怨气,于是通过该做法泄愤,意图让邱某某难堪。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告知赵某该做法不合理,要求赵某变更履行方式,但赵某态度嚣张,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的货币,随便法院收不收。

  硬币不是钱吗?我就只有这些硬币,随便你们收不收。

  赵某主动履行的做法新津法院予以认可,但赵某的履行方式不当,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蔑视司法权威,新津法院依法对赵某进行了训诫,严厉批评教育其错误行为。

  对被执行人进行训诫

  最终,赵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书面道歉,并变更支付方式,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为了出一口气,被执行人故意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是在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人为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消极对抗执行工作。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奉劝各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才是正道,动歪脑筋必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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