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时间:2021-11-04 11:18:36 稿源:上海虹口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到法院打官司,为了将胜诉后的一纸判决转化为自己的实际权益,执行往往成为畅通审判结果履行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存在利益相关的其他人员,如果对执行行为或标的等有异议,可以通过哪些合理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呢?笔者通过主人公张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二三事,为您辨析“执行异议”的基本概念,厘清相关知识点。

  01概念梳理

  “执行异议”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规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异议案件可分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管辖权异议、追加变更异议、债务人异议等,其中最典型的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哪呢?简而言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存在申请主体、请求内容以及救济途径等三方面的差异。

  1、申请主体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主体是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而案外人异议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请求内容不同。执行行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例如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而案外人异议的请求内容一般针对执行标的本身,例如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优先受偿权。

  3、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结果不服应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异议裁定结果不服应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02以案说法

  1、低保户的账户可以执行吗?

  张三因欠款不还,被法院判决败诉。在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张三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然而作为低保户,这个低保金账户是张三唯一的经济来源。他向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要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保障其基本生存。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确认了张三的低保户身份,支持了其异议请求。

  【评析】

  在此案例中,张三作为案件当事人,针对法院冻结其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在现实生活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在以下八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唯一的住房能否进行拍卖?

  张三因欠款不还,被法院判决败诉。在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张三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其名下别墅一套并已裁定拍卖。张三得知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该别墅是自己的唯一住房,为保障其合法居住权法院应该撤销拍卖。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别墅超过了张三的生活必需,且申请执行人已同意从房屋变卖价款中给予张三及其所扶养家属必要的住房安置费用,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评析】

  在此案例中,张三作为案件当事人,针对法院拍卖其唯一住房的行为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虽然别墅确属张三的唯一住房,但是需要综合衡量房屋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之间是否存在“必需”的关系,才能决定是否可以启动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住房与最低生活标准之间存有明显差异,那么即使作为唯一住房,法院也有理由予以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开发商涉诉,我的房屋也要因此“遭殃”吗?

  张三购买了某开发商的房屋,但因种种原因并未过户。不久前张三得知因开发商涉诉,名下房屋被法院正式查封。张三随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法院受理后查明,张三在查封前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且房屋交付后使用至今,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了解相关事实后法院支持了张三的异议申请,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

  【评析】

  在此案例中,张三作为案外人,对查封的房屋主张所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案件中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使用人均为张三,查封房屋实际上损害了案外人张三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张三可以主张撤销对于房屋的查封。

  法条链接: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03申请执行异议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申请执行异议并非只是一道简单的程序,在时间和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下面小编为你盘点相关注意事项:

  (一)时间要求

  关于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不同类型案件要求不同。以本文为例,最常见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而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其中,终结执行措施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二)形式要求

  当申请执行异议时,相关的证据及材料必不可少,具体包括:

  1、执行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数相应提供(需执行异议申请人签名),其中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2)异议相对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3)执行案件案号;

  (4)异议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执行异议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执行异议申请人无法到庭的,须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原件;

  3、原审民事案件、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4、执行行为法律文书;

  5、相关证据材料;

  6、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04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执行异议是否直接导致执行程序停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1、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执行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正当权益的手段之一,也为相关主体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了法律途径。手机前的你,经过本期科普,对于这项知识点还有疑问吗?欢迎留言和我们交流你的看法!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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