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立案,就能查封对方百万财产吗?能,但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被告正在转移、藏匿、挥霍财产或诉争标的,眼见着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也很难实现财产权益。如何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李卜欢(化名)与张乾多(化名)是好朋友。2018年10月,李卜欢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好友张乾多提出借款220万元,还拍胸脯保证三个月后归还。
看到朋友有难,又考虑到李卜欢常年做生意,资产丰厚,一向对朋友十分义气的张乾多毫不犹豫出手相助,当天就向李卜欢个人银行账户打款220万元。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李卜欢却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还款,到后来干脆对张乾多避而不见,就连电话也不接了。张乾多从两人共同的好友那里了解到,李卜欢欠了很多债,而且正在变卖名下房产。
担心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张乾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他又担心李卜欢接到法院传票后,会提前转移财产,今后就算官司打赢了,自己也拿不到钱。思量再三,张乾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李卜欢名下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张乾多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其与李卜欢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相关证据,同时提交了李卜欢正意图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的证据,证明李卜欢存在变卖、转移财产的可能。
另外,张乾多提供了李卜欢名下财产信息,还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保险公司承诺对申请人张乾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张乾多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故裁定查封、冻结了李卜欢名下价值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的财产。
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提起财产保全所处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或仲裁前财产保全、诉讼或仲裁中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本文仅讨论诉前财产保全相关内容)
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利害关系人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被申请人一般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即与本案原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方。
本案中,根据张乾多提供的借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从形式上判断其与李卜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卜欢借款并欠款的事实对张乾多的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张乾多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起诉前先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对保全申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李卜欢户籍地位于该法院辖区,因此,该法院对张乾多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有管辖权。
二、应当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情况紧急是判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情况紧急要结合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常见情形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申请人正在实施转移财产、搬运设备的行为等。
上面这个案例中,张乾多提供了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证明了李卜欢正在紧急出售自己名下房产,因此,本案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三、争议应有给付内容
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法律规定的给付内容有很多,比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都属于给付,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民事争议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倘若争议不涉及给付内容,不存在生效判决履行的问题,法院就不能也没有必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上面这个案例当中,李卜欢负有向张乾多给付220万元欠款的义务,因此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给付内容。
四、申请人应提供有效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本案中,张乾多向法院提供了保险公司的担保函,担保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担保。
五、保全应有可执行性
保全的可执行性,是指法院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财产保全措施仅可针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诉争标的物实施。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当中,张乾多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李卜欢名下明确的财产信息,包括房屋位置、房产证号等,财产信息明确,法院可以依据财产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其保全申请具有可执行性
需要额外注意的是: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额外增加了保全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财产保全不能任性而为,在申请人错误保全、恶意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情况下,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法官提醒:保全有益处,申请需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