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售房“佣金”若不发 员工维权有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通常以基本工资作为底薪,再加上销售的提成就是工资总额。销售提成是销售员的重要收入,若公司不支付销售提成(佣金),房产销售人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案例一:唐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从事房产经纪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唐某工资底薪为2500元/月,提成按照成交房屋售价提成款的50%计算。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 唐某共计成交三套房源,但是公司仅支付了唐某底薪,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业务提成款,唐某遂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提成佣金56500元。
案例二:方某在某房产公司从事项目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方某的工资标准以及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方某在工作期间全程参与了被告公司两个项目的交房工作,方某认为其应得交房佣金46200元,方某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交房佣金46200元。
提成佣金 性质如何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与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佣金强调劳动的非固定薪酬部分与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业绩挂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范畴,属于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佣金比例 谁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一中双方对唐某绩效工资(提成佣金)计算标准持有异议。唐某主张其在2020年1月底之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天天打卡上班,其工资为“无底薪+到店佣金提成50%”的计算方式。房产中介公司抗辩其薪资核算标准为除去所有平台分成(全部服务费的30%)、开支、水费、手续费等实际支出、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全部服务费的50%)后,剩余部分由团队人员均分。但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唐某所在团队人员薪资核算方式及唐某应得的薪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唐某提交其与门店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可唐某的业绩为50%,结合其他证据,法院对唐某主张其应得的佣金比例为50%予以采信。
提成佣金 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案例一中唐某提交了中介公司内部系统关于成交佣金分配明细、看房现场照片、房产中介公司总部出具的房屋交房记录等证据证明三套房屋系唐某促成交易其应获得到佣金,故法院对三套房屋成交提成佣金应属唐某所有予以支持。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公司提交佣金入账明细进一步明确了佣金金额,唐某对此无异议,故提成佣金最终确定为39645元。
案例二中方某提供了《营销人员佣金计提及激励管理办法》证明房产公司对交房佣金有相应规定,方某提供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可存在未予支付方某交房佣金的事实,方某提供了该公司营销部就其参与的两个项目申报佣金的流程资料,证明交房佣金的具体金额为46200元,故法院对案例二中方某的诉请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