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玩消失”,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时间:2022-03-29 10:16:49 稿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疫情期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注册资金达6个亿的被执行人,宁波某建设公司却突然“玩消失”了,法院向住所地、工商登记地寄出的财产申报令被退回,给法定代表人打手机,几个月来一直是“已关机”,立案执行半年多茫茫人海,找不到人,毫无进展。

  在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并拘留15日的决定时,被执行人却突然出现,不服处罚决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2022年3月25日,温州中院审理了该起复议案。

  申请执行人温州某开发公司、温州某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洞头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洞头法院申请执行后,洞头法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某建设公司登记的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限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的三日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但邮寄材料被退回。

  在法院向被执行人代理人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时,拒不提供联系手机号码;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和电信部门多次查询,最终还是不能直接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在当事人逾期六个月不履行财产申报等义务后,洞头法院于2022年2月9日再次要求其在3日内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才进行逾期申报。

  对洞头法院要求其到法院当面接受谈话及配合调查核实财产,被执行人不予理会。于是,洞头法院决定对宁波某建设公司罚款5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并拘留15日。

  复议申请人宁波某建设公司称:被执行人公司现在处于无经营、无财产、无办公场所、无人员的四无状态,其逾期报告财产,系洞头法院没有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实属特殊原因,洞头法院的处罚不公正。

  温州中院审查认为:义务方当事人如客观上有困难不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需主动向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报告情况;更有合理义务关注法院向本人住所地送达相应的执行法律文书的可能性,并作出妥善安排。

  该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中列明的住所地是唯一留给法院的联系地址,应该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被执行人要对该地址负责。洞头法院向被执行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列明的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即便邮件被退回,应视为已经送达。在本复议案件中,宁波某建设公司在申请复议书中列明的地址与之前执行阶段法院送达地址相同,也可以进一步印证当事人对之前法院执行送达的地址的认可。被执行人因邮寄被退回没有实际阅读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进而导致义务应该履行而没有及时履行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宁波某建设公司以公司现在处于无经营、无财产、无办公场所、无人员的四无状态为由不向胜诉一方履行债务,又以“玩消失”的方式规避执行,显然不能没有法律后果,应该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以上行为使案件执行进程不能及时推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严重后果,这也是当前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于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存在严重的规避执行情节,洞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宁波某建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并无不当,温州中院维持原处罚决定。

  据悉,洞头法院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已经启动对被执行企业的执行审计。如确实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犯罪。

  法官说法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主动履行,财产申报、接受调查询问、说明与执行相关的情况、配合财产处置等义务。如被执行人本人拒绝接收法院的法律文书,拒绝向法院提供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号码,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拒绝接受法院调查询问,都是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依法将受到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罪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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