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催收不及时,钱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2-05-20 09:59:52 稿源:安徽高院微信公众号

  王某于2002年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蚌埠分行申领信用卡并签订了合约,该合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王某申领并使用信用卡后,自2012年开始未能按照双方约定还款付息,构成逾期违约。

  2021年10月,该股份制商业银行蚌埠分行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本息合计20余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该行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应当视为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王某自2012年起开始逾期,一直未还款付息。原告应当知道被告逾期违约的事实,但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在被告逾期后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原告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判决驳回原告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蚌埠分行的诉讼请求。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典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通过法律规定的有效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否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此外,诉讼时效抗辩权需要债务人主动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除非存在新的证据,原则上不予支持。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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