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花山法院:借条原件丢失,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7月6日,花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裴某与被告朱某双方系多年生意合作伙伴关系,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45万元,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出具了借据给原告,但原告裴某不慎将借条原件丢失,双方一起来到花山法院请求对借贷关系纠纷进行调解,花山法院严格审查案卷材料,后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出具“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圆满解决双方后顾之忧。
借钱的时候常常会写借条,很多人为了保存证据会选择将借条复印保存。那么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原件丢失,借条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二、借条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如何?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借条可以说是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了,因此在借贷活动中,一定要注意相关借条的保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处理借款纠纷的过程中,要是当事人仅仅提供借条复印件的话,那么此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却没有借条原件的证明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