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结婚证,分手后应不应该退还彩礼?

时间:2022-08-18 14:54:23 稿源: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小强与小花均是本地人,二人相恋后准备结婚。于是小强家按照农村风俗给付小花家彩礼、黄金首饰以及置办酒席用的烟酒等,并举办了婚礼。因小强尚未达到登记结婚的法定年龄,故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小两口外出打工,但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分居生活;后小花检查出怀孕,未能与小强协商一致,小花自行前往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现小强一纸诉状将小花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花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
  小花及其父母辩称:给付彩礼、黄金首饰及举办婚礼属实,但女方也陪嫁了一些物品。二人外出打工共同生活期间,基本是女方支出费用,分手的原因也在于男方。小花进行了流产手术,给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黄金首饰属于赠与小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彩礼范畴,返还烟酒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花的父母没有收取彩礼,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彩礼的范畴及返还的条件?如返还,返还的比例、方式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

  本案中,小强与小花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小强按风俗给付彩礼,未能举证证明系小花借婚姻索取财物。鉴于小强至今尚未达到登记结婚的法定年龄,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强请求小花及其父母返还为结婚给付的彩礼款,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小强替小花购买的黄金首饰,价值3万多元,应视为彩礼返还。因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原有的重量、成份等可能发生变化,为避免返还时产生争议,确定根据购买的实际价值折算现金一并返还。但返还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双方已举办婚礼、同居生活一年半之久且同居期间小花怀孕现已做流产手术、分居是因生活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所致等因素酌情确定。小强送给小花家置办酒席的烟酒应视为赠与性质,且在置办酒席时已经消耗,小强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小花父母辩称没有收取彩礼,不承担返还责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综上,酌情确定小花及其父母返还小强彩礼款3万元。

  博望区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后语

  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用于表达爱意、联络情谊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多以无偿为特征,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远超一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视为是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不能视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结束,赠与财物的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本案也提醒年轻男女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择偶观,审慎对待终身大事。爱情理应是简单而纯粹、幸福而美好,不该成为获利的工具。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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