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和解协议?

时间:2022-09-14 15:44:23 稿源:中江法院微信公众号

  案情回顾

  2018年秦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秦某于2018年和2019年分两次给付王某20万元,如未按时给付,将每年加收1万元违约金。然离婚后,秦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王某遂于2022年3月1日向中江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秦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秦某应当遵守约定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判决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某20万元,并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因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22年5月5日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在对秦某的调查询问中了解到,秦某在经营生猪养殖厂,愿意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但由于法院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贷款,缺乏资金流转,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秦某、王某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秦某账户的冻结措施,秦某分两期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协议达成后,王某向执行法官询问:“和解协议他不履行怎么办?我是不是又要找律师来帮我打官司?”面对王某的疑惑,执行法官一一进行了解答。同时,也当场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告知了秦某,责令其应当诚实信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法官释法

  (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中对执行和解协议解释: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故执行和解协议是执行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在一定范围内所做的调整,对执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两个选择: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就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二是放弃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即申请恢复执行受两年的时间限制。时效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时效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可以以时效超过两年进行抗辩,也就可以对对方的执行请求合法的不予履行。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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