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法官法官,为什么我立案了却一直没能收到钱?
好不容易才打赢的官司,也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反复查找却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因此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就是“执行不能”。
以刘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例。双方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按期还款。然而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的设备款迟迟未能到账,在交涉无果后,刘某随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已依法对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现场调查等方式,法院联系了不动产、车辆、公积金、股权、银行等相关主管单位,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决定,此案符合“执行不能”案件条件,故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许多当事人直观的感受就是迟迟拿不到案款、法院“不作为”,实际上,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风险因素,也有部分被执行人自身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的情形,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需要区分情况理性对待。
法院如何处理?
规范案件终本程序。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的范围。法院采取“严进严出”执行模式,引入“终本案件合格率”等指标规范化终本案件评查管理体系,做到收窄评查规则、严控把关出口、规范畅通流程、完善案件维护,确保做到只有穷尽一切执行调查手段、做到所有查控措施、达到规定验收标准,此类案件才能被允许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优化终本案件管理。案件“执行不能”并不意味着案件会被“弃之不管”,青羊法院会将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库统一动态管理,由终本案件管理中心负责长期维护,随时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动向,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一旦发现任何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会立即发起恢复执行程序。
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对于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鼓励社会多元参与。人民法院支持通过发布悬赏公告、申请调查令、强制搜查令等方式查找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青羊法院执行局将继续规范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真金白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