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智化”提升异地交叉执行效能
2004年以来,全国法院探索交叉执行机制,将其作为破除执行难的一把“利剑”。随着异地交叉执行工作的逐年、逐层推进,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实践中,异地交叉执行工作依然面临积、难、繁的局面,其涉及多个层级甚至多个地域的联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压缩有限的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增加时间以及物质成本,“执行难”最终以“执行繁”的形式出现。通过各地试点法院推动的“数智赋能、智慧执行”等数字法院建设工作发现,深化推动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可以有效解决执行工作难题。面对突破层级与地域的异地交叉执行案件,以数智赋能可以充分发挥数字化执行的信息整合、分析能力,提高执行透明度与效率,融合有限的资源,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一、异地交叉执行的提出与实施
一般而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突破了层级与地域的限制,为化解“执行难”找到了新的突破口。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异地交叉执行试点工作。2024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作专题部署,就执行交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试点及部分主动开展异地交叉执行工作的法院共提级、交叉执行案件10767件,取得实质进展4203件,执行到位金额206.7亿元。异地交叉执行不仅攻克了一大批要案和“骨头案”,而且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
二、当前异地交叉执行存在的一些问题
异地交叉执行工作虽取得明显成效,但其中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法律、法规未明确异地交叉执行案件的标准和启动程序。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跨区域的重大执行案件,可以交叉执行,但未予明确“重大”的标准,这容易导致地方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抓大放小”,即对涉案标的额大、跨区域宽、层级多的案件重点投入司法资源,但忽略涉案标的额相对较小且立案初始时间早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异地交叉执行需要满足时间条件与程序条件方能开展。执行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司法实践中超过审限的执行案件屈指可数,但现实仍存在经过几年都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原因在于这些案件在审限到期之前进入了终本程序。进入终本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后,审限则重新开始计算。如此,从程序上来说执行案件的审限一直不会超过六个月,但时间却在纵向延长。异地交叉执行的时间条件难以满足,且上一级法院对指定法院负责执行的审查标准、方式、内容也不明确。
其二,消耗司法及社会资源,增加执行成本。就司法实践而言,集中开展异地交叉执行工作,不仅会跨越法院内部层级与地域,经过一定的程序及时间用以协调安排司法人员;为了规范程序,提高执行的透明度以及加强执行监督,还需要公证处、消防、医疗、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物业及派出所等组织机构参与。开展此项工作,虽能立竿见影地解决少数执行难案件,但在办案压力繁重、司法资源极度紧缺、社会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下,每一项异地交叉执行工作的开展都会给执行法院带来不小的压力。
其三,异地交叉执行工作透明度及申请执行人参与度不足。在满足时间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主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的过程作为法院内部程序,一般不予公开,申请执行人只能被动等通知。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第一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起算,通常能进入异地交叉执行的案件,大多已超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在这期间不仅花费了时间与物质成本,且时间越长,执行效率越低,其权益越难得到及时的保障。申请执行人未能看到执行的方式、程序乃至进度,便无法进一步参与执行案件,进而降低执行信心,最终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三、异地交叉执行的数智化路径探究
如今,网上立案、异步庭审等形式的出现,创新出立案数智化和庭审数智化,而在执行数智化程度还有待提升。执行工作不仅需要一般的网上立案程序以及无纸化、智能化系统,更需要数智化应用,即与联动单位实现大数据深度共享、流程系统对案件节点的规范性效验等。智能化执行可以节约、整合司法与社会资源,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具体而言,针对异地交叉执行案件,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数智化应用探索:
(一)明晰异地交叉执行案件相关标准。确定“重大”执行案件的标准,对于明显具有“积”“难”“繁”特征的案件利用“天平链”等区块链技术将其归入“重大”的范畴。“积”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从申请执行人首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开始计算,经过申请执行人申请多年都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难”是指被执行人“体量”较大,比较典型的是当地重要企业、纳税大户,甚至是重点国企或行政部门等;“繁”是指涉及多个地域及层级,需要执行法院及部门、组织、机构进行配合。实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案件不以满足上述所有特征为必要,既抓大又顾小。明晰异地交叉执行案件相关标准后,将符合标准的案件放置于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建立的数据库中,发挥区块链技术具备的强大存储及认证能力,对这些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
(二)完善异地交叉执行案件相关程序。首先,在不同层级之间,完善交叉执行案件的启动与审批的程序,以“电子化”的形式代替纸质申请模式及线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其次,在不同地域之间,加强数据联动,充分运用大数据检索能力,在异地交叉执行案件数据库中提取信息,将“积、难、繁”案进行分流,即针对被执行人在一审法院所在地没有财产而将财产转移到他处或在他处购置财产的情形,可将案件通过简易的程序转入到财产所在地,进而对立案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流,但分流前必须对申请执行人“释明”,充分与其沟通,并征求其意愿。就司法实践而言,一些被执行人往往将自己的财产从发达地区“转移”到欠发达地区。执行工作更注重程序与效率,即使是欠发达地区也能达到此种程度的执行水平,且利用当地执行法院在距离上的优势,亦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损耗。第三,通过“天平链”等数智化的形式推动司法多机构参与、社会组织共治,积极发挥执行联动大格局作用,与公证处、消防、医疗、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建立线上联动机制,实现多方位执行信息共享,以便上述部门收取执行通知,及时作出应对。
(三)提升异地交叉执行案件透明度。首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之前,应利用区块链送达技术确保其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加强执行的针对性及准确性,提高执行效率。其次,在异地交叉执行过程中注重智慧互动,在交叉执行工作中全面运用智慧执行APP、执行管家、执行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智慧法院自助服务一体机等线上线下平台,畅通双向沟通交流。第三,实现智慧管理,以信息化建设助推执行规范化建设,交叉执行办案更加透明,将交叉执行案件的执行进程、审限警示、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亦能通过执行APP或短信收到程序变动提示。最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各个基层法院的“三统一”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异地交叉执行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创新异地交叉执行案件执行形式。异地交叉执行案件具有“异地交叉”执行的个性,亦具备“执行”的共性,所以无论在何地执行均应关注于它本身的执行形式。执行程序的灵活性强,触及的范围广,故相较于审判程序而言其更需要数智化的赋能。首先,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存证功能,以代码的方式实现异地交叉执行案件中既定的复杂业务逻辑,通过多方共同制定和维护执行方案与步骤,一旦达到标准或符合执行情形则自动执行。其次,合理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充分发挥第三方存证平台跨部门协同体系,降低执行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和人工成本。第三,创新执行数智化形式,开辟“潜移默化式”执行新路径,以善意执行为理念,对数据库中的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劝解。即根据被执行人的定位,利用大数据推送视频,内容包括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造成的不利影响,将拒不执行的想法“扼杀”在理念层面;公布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已经登记的失信主体信息,让被执行人受到更主动及更广泛的监督。
“以智增效,以智赋能”是解决异地交叉执行问题的趋势所在,亦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新时代下,利用区块链存证系统中的关键技术、“天平链”等“数智化”优势,创新异地交叉执行的路径及方式,助力于高效地解决“积、难、繁”的执行案件,最终提升人民法院的执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作者国瀚文,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姚锦一,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义乌地区数字贸易中数据安全和合规机制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YW2024-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