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第三人承诺承担债务 能否要求其清偿欠薪?
编辑同志:法院判决公司向我支付欠薪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严某曾向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的一切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我们能否申请法院追加严某为被执行人清偿欠薪?读者:黄莉莉
黄莉莉读者:你们可以申请法院追加严某为被执行人清偿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即追加变更的法定原则是“符合法定条件”,也就是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就本案类似情形而言,前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表明:若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若经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则只有在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时,才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正因为案涉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经依法清算,而严某已经向登记机关承诺对公司的一切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决定了你们可以申请追加严某为被执行人清偿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