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届满后 以物抵债效力要看是否双方意愿

时间:2024-12-26 15:32:17 稿源:安徽法治报

  编辑同志:2022年,方女士向李某借款150万元用于经营超市,后因经营不善,超市面临倒闭,2024年11月, 方女士超市最终关门,而在期满后方女士无法还款给李某,遂与李某约定,用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房屋进行抵债。请问,该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读者:刘招

  刘招读者:该以房抵债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其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内心的意愿和想法通过语言、行动或其他方式向外部表达出来。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愿和想法一致,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情形与之吻合,方女士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法官提供解答。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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