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的实践困境及完善建议
——浙江湖州吴兴法院关于执行110机制运行实效的调研报告
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是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实现一电举报、一键联动、全天候备勤执行的机制模式,有利于破解执行查人找物难题,提升执行处置效率。然而,在实践运行中,存在执行效率不高、执行联动不畅、执行力量有限等问题,难以实现执行110机制的长效运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本文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执行110机制实质化运作情况为样本,梳理了执行110机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图一
图二
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兴法院)深化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的运行,设立专人全天候接听的执行110热线,组建出警备勤团队,构建线索举报受理—筛选—分流—处置—回访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了执行主导、法警参与、全域联动的执行110模式。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执行110热线共接电18534次,涉及出警类来电共2214次,占比11.94%,其他咨询类来电16320次,占比88.05%。执行110出警2022次,出警率达91.37%,拘传到位1862人次,司法拘留745人次,罚款368人次,协助其他法院112人次,其他情形637人次。出警后案件化解数为1284件,执行到位金额2091.32万元。在执行110出警热线中,涉及公安协助法院来电1514次,占比68.39%,申请执行人举报181次,占比8.17%,承办人自行查找线索派单318次,占比14.37%,其他情形201次,占比9.07%。(见图一)
2023年至2024年,执行首次收案共计7867件,2023年执行到位率为37.7%,同比上升49.3%,执行完毕率32.79%,同比上升50.2%,首次案件终本率44.96%,同比下降32.5%。2024年执行到位率为60.88%,同比上升61.4%,执行完毕率56.86%,同比上升73.4%,首次案件终本率25.73%,同比下降42.7%。(见图二)
通过以上执行110数据的梳理,发现吴兴法院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呈现以下特点:
(一)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来电比重最大
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在执行110机制中的比重较大,得益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公安厅建立的省域范围内被执行人布控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到公安机关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反馈信息后,值班备勤人员在2小时内会及时出警。吴兴法院在省域协同布控的基础之上,又联合了属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全域的被执行人查找协作机制,公安执行协助基础较好,因此,公安协助法院执行的来电比重较大。
(二)申请执行人线索举报占比不高
吴兴法院结合执行110机制,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对于行踪下落固定的被执行人,或在受到强制执行的威慑后会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或法院对其相关情况较为熟悉,无需当事人举报也可以拘传到法院。相较之下,受限于线索发掘能力和个人主观意愿,申请执行人的线索举报以偶发性因素为主,故该部分占比在执行110出警中不足10%。
(三)出警后关联案件化解率较高
执行查人找物的成效对执行案件顺利执结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在执行110出警后,拘传到位的被执行人在司法拘留或移送拒执犯罪线索的震慑下,主动达成执行和解或履行完毕的占70%左右。即使因出警时被执行人暂时离开未实际拘传到位,出警人员通过送达或张贴传票责令其主动到院,部分被执行人也会主动履行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四)对执行质效的带动作用较为明显
吴兴法院自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实质化运作以来,通过快速响应、强化威慑、资源整合、社会共治等举措,执行质效的核心指标如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首次案件执行案件终本率均呈上升状态,也凸显了执行110的强制性对执行质效的带动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执行110机制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导
执行110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机制运行的职能定位、权责界限较为模糊。在执行110热线中,近90%的来电不属于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中需要出警的范围,而是申请执行人联系承办法官、查询办案进度、反映案件情况的咨询,大量非出警类的咨询事项挤占执行110热线资源。此外,执行110热线缺乏全国法院统一的标识,大多由各法院自行在执行服务大厅、法院公众号等进行公示或者在执行受理通知书中载明,不如110、12368等全国统一热线便于识记,受众面较窄,影响力较弱。同时,对于涉及异地执行的执行110事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即使通过协调,仍需通过执行系统逐级转办,执行效率较低。此外,异地拘留需要到异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程序较为繁杂,耗时较长。
(二)申请执行人举报的机制作用不显
执行110机制运行期间,通过吴兴法院接电专员登记的举报线索发现,部分申请执行人往往凭借猜测被执行人会出现在某地方,就直接通过执行110举报要求法院出警,待法院出警后会出现被执行人已离开举报地点或无法锁定被执行人的情况。部分申请执行人对于配合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也通过此类方式要求法院出警拘传,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部分终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未办理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执行110机制进行举报,即使出警亦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亦不符合司法礼仪规范。从执行悬赏制度的运行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不足1%,也从侧面反映出申请执行人在现有举报机制运行过程中的机制作用不强。
(三)执行110机制与公安机关协作融合不足
公安机关为配合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主要是依据人民法院的需求提供支持,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效率有限,未实现执行110与公安110的线索举报联动和同轨并行,执行程序中的查人找物事项也无法融入公安机关强大的情报网络。在移送拘留过程中,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避免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产生意外,对于收拘条件掌握较为苛刻。另外,因法院与拘留所之间缺乏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有效联动,容易出现“一拘了之”的情形,案件的实质解纷合力不足,实际执行效果未能彰显。
(四)执行110机制滋生市场化执行举报乱象
由于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行踪能够实现债权的快速变现,部分债权集中的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委托第三方专门查找线索向法院执行110热线进行举报,第三方按照执行到位款项予以提成。该类情形债权人往往终本案件较多,若不加以规制,则容易造成人民法院对某类主体的专项执行,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这类案件,举报人往往借助申请执行人名义进行举报,在案件是否已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是否有必要出警均不清晰的情形下,直接出警容易造成执行不规范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市场化举报缺乏监管下的“低成本高收益”,同时也是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加剧执行廉政风险。
(五)执行110机制资源保障缺位
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执行领域更甚。因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模式的差异,执行局往往员额法官占比较少,因编外用工的缩减亦无法保障其他执行辅助人员。执行110机制中的人员力量以执行局为主,目前,在应付处置在办执行案件时人员力量已捉襟见肘,难以兼顾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的出警需求。执行110机制属于法院自选动作,并未有法律的强制规定,执行干警亦无法参照公安机关享受相关的执勤补贴、加班补贴等,出警工作在考核中也难以体现,容易造成执勤人员动力不足。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110运行机制
出台全国统一的执行110机制运行规范,明确执行110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跨域协作、责任追究等细则。建立恶意举报惩处机制,注重防范市场化举报带来的廉政风险。实质化运作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110”指挥调度室,开展7*24小时值班备勤,在电话举报的基础上研发线上执行110举报小程序,实现当事人线索举报—进度查询—满意度评价闭环。建立执行110分级分类响应机制,进一步提升快速响应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执行威慑实效。
(二)全面提升执行110机制的影响力
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110热线,统一执行110标识和装备,打造法院执行110工作品牌。以执行110响应速度、案件化解率、群众满意度为抓手,设置执行110机制影响力指数,依托被执行人财产、人员分级悬赏和奖励机制,完善“网格﹢执行110”参与社会治理模式,吸纳社会公众参与执行,扩大执行110机制的影响力。依托自媒体广泛开展执行110宣传,突出执行110机制的便民和高效属性,构建公众认知度高、执行威慑力强、社会广泛参与的执行110快速反应体系。
(三)重构执行110与公安机关的联动融合
联合出台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警务协作规范,明确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法定职责,细化具体协助事项,建立执行110标准化作战单位。建立执行联动融合指挥中心,成立执行110机制联动协调小组,实现执行110与公安110警情互连互通。建立法院执行系统与公安情报系统的数据共享,将执行程序中查人找物事项融入公安情报网络,自动预警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下落轨迹和财产线索。
(四)加大对执行110机制运行的保障
落实执行人员配备不少于法院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规定,组建执行110专业化团队,参照公安机关辅警招录引入执行辅警,充实执行人员力量。改革执行局驾驶员管理机制,执行局不再单独保留驾驶员。建立执行110出警激励机制,争取执行特费,差异化设置出勤补贴标准,实行执行业务单独考核,激发执行干警的内生动力。加大执行装备的配备,充分保障执行警务用车,实现执法记录仪、警用八件套基础装备的全覆盖。(娄亚龙 王奕然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