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铜官区:俩大学生车祸失右腿 执行到位减免诉讼费

时间:2019-01-02 09:15:47 稿源:安徽法制报

  12月12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执结两起特殊主体的涉民生纠纷案件,该案的申请人周某、陈某是铜陵某高校2014级学生。执行中,不仅就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执行到位,法院还为其减免了诉讼费、执行费。

  2016年10月9日,周某要求搭乘陈某的摩托车一起去驾校学车,二人都未取得驾驶证。摩托车也没上号牌。邢某驾驶皖G某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陵江中路石油加油站门口路段时,遇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向右避让,导致车辆侧翻,压倒摩托车和驾乘人陈某、乘坐人周某,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明,邢某驾驶的皖G某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系某禽业公司,该车辆在铜陵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内。事故发生时,邢某正在为某禽业公司运送鸡粪,系履行职务行为。交警部门查看现场后认定,邢某、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严重多发伤,其中,两人腿部因受伤严重,右腿截肢。2017年5月,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邢某、某禽业公司、铜陵某保险公司、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同年6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邢某、某禽业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铜陵某保险公司在皖G某号货车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某11万元,某禽业公司赔偿周某561658.81元,陈某赔偿周某449327.05元;判决铜陵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1万元,某禽业公司赔偿陈某457338.15元。

  2018年6月两起案件先后进入执行阶段,法官组织周某、陈某、铜陵某保险公司、某禽业公司四方就赔偿协商,铜陵某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根据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赔偿,扣除已经先行垫付的金额外,再支付22万元,根据事故发生时周某和陈某商量好的比例即各50%,即赔付每人11万元。故法院直接从保险公司退赔账户中提取22万元。此时,陈某提出执行异议,因为好意搭乘发生事故,自己也身受重伤,右腿截肢,其不能接受周某要求法官从自己的保险理赔款中提取11万元支付给周某,他认为保险理赔款系生活必要费用,不能执行。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酌情决定按50%执行,保险理赔款中可执行给周某的款项共计为25175.31元,法官依法予以提取。故保险公司赔款22万元,分配给周某135175.31元,分配给陈某84824.69元。

  根据生效判决,某禽业公司需支付赔偿款1018996.96元,其中赔付给周某561658.81元,赔付给陈某457338.15元。法官积极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向其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主动履行赔款义务,但是该禽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经营困难,且员工邢某也身受重伤,需要治疗,公司已经先后为三人垫付医疗费数万元,暂无能力支付赔偿款。法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同时冻结了该公司三个有现金往来的银行账户。负责人发现公司的多个账户被冻结,急忙赶到法院要求解冻,在法官的组织下,禽业公司与周某、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同意一次性赔付50万元了却本案纠纷,该50万元中赔付周某47.5万元,赔付陈某2.5万元,周某、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陈某同意法院将该47.5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周某,后期康复费用、医疗费等二人可另行主张。12月12日上午,某禽业公司已经将50万元赔偿款缴纳至法院账户。

  对陈某来说,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禽业公司的执行款项全部支付给周某,同时了却周某对自己的赔偿要求。陈某提出,自己和周某无力承担起诉以及执行等诉讼费用,承办法官汇报后,决定减免二人全部诉讼费用、执行费33438元。(张雪琳)

编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