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和解不履行 “限高”后赶忙还款

时间:2021-06-09 08:16:59 稿源: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3日上午,铜陵市枞阳县法院执行局的电话被打响,“你好,是枞阳县法院执行局吗?我是XX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到银行贷款发现我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原来,这是某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打来的电话。

  2018年2月,陶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点燃后烟花出现散筒乱射情况,导致陶某右眼及面部被炸伤,根据司法鉴定,陶某构成 八级伤残。陶某为此将销售商及生产商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及某烟花公司分别赔偿陶某某59500元和192075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某烟花公司与陶某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给付义务。该公司在给付第一批案款后,未按期履行剩余案款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均无果,后执行法官依法将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近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其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并表示立即给付剩余案款,请法院尽快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当天,该公司便将剩余赔偿款94855元全部汇至法院执行账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杨玭嫔)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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