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3万元拒不还 公司法人被拘留

时间:2021-07-16 08:39:51 稿源: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14日,霍邱某米业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张某以自己经营的霍邱某米业公司短缺资金为由,多次向庞某进行借款合计13万元,在多次催款未果后,庞某选择了向霍邱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霍邱某米业公司共同偿还庞某13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张某、霍邱某米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是,张某却称自己经营的米厂早已经停产,暂无力偿还这笔借款。

  执行法官查明,霍邱某米业公司是经营粮食收购、大米加工销售的公司法人,张某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在2018年4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张某的儿子张某江。

  7月14日下午,执行法官通过多方调查后查询到了张某江的行踪,并成功将其拘传到法院。在法院,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张某江充耳不闻,百般抵赖,一直辩称此事都是自己父亲所为,与自己无关。鉴于此种情况,法院果断亮剑,执行法官当场宣布了拘留决定书。

  当天晚上23时许,在核酸检测及入所体检手续完成后,张某江被依法送入霍邱县拘留所。(刘帅)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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