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为人担保被执行 拒不履行遭拘留

时间:2021-08-02 08:58:11 稿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他人借钱担保签下名字,随着借款人无力偿还,自己也被诉至法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了被执行人之一,还被关进了拘留所,对于钱某某来说,这些经历实在让人憋屈。7月26日,在还清一部分钱并承诺余款分期履行后,钱某某终于走出拘留所。

  早在2017年2月9日,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借到温某某现金20万元整,借款时间为一年,如有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承担,并以房产权抵押。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钱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当日,温某某向李某转款。

  上述借条下方备注载明,此借条上借到温某某现金20万元,李某推迟一年归还,利息每月2分计算,如有当月未按时付利息,温某某可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李某承担,归还期为2019年2月9日。2018年2月9日,李某就该20万元重新出具借条一张,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李某按月利率2%用微信或银行转款不定时向其支付利息共8.8万元,2018年11月8日之前的利息已全部结清,之后本息分文未还。温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瑶海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某某借款本金12.4916万元及利息,钱某某对李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钱某某和李某一直未履行,温某某申请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朱昊依法向李某、钱某某发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法院寻找多日,终于找到躲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钱某某,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

  经过了一天的“面壁思过”,加上承办法官的思想教育后,钱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日主动偿还一部分债务,并表示剩下的债务分期履行。

  “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抵消自身应尽的义务。如若继续不履行自身义务,将会以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处置。”朱昊表示。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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