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院: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罚款

时间:2021-08-19 08:49:16 稿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被执行人汪某某因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房产,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5000元的罚款。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根据原告申请,宣城中院保全查封了汪某某名下位于广德市山关小区的一处房产。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前不久,执行法官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汪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上述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执行法官立即电话通知汪某某擅自处分法院依法查封房产的法律后果,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同时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往广德,紧急冻结购房收款银行账户,并固定相关证据。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汪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收回出售房屋,并希望法院给予宽大处理。结合其违法情形,法院最终决定对汪某某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未经解除查封,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亦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江磊)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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