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租赁商铺不退租 强制执行主动退

时间:2021-08-27 09:12:00 稿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商场租赁的商铺到期后,承租人认为有优先承租权,且出租人没有提前告知,拒不退租。法院判决后,仍不搬离,面临拘留,才搬出。8月24日,天长法院成功执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人王某达成协议,支付拖欠的半年房租,腾出商铺。

  2014年12月,陈某、胡某在王某处租赁商铺一间,租用期截至2020年12月25日,年租金为8万元,陈某、胡某分别支付4万元。后经王某同意,该商铺一分为二,陈某与胡某分别经营。合同到期后,王某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将《收回门面房通知书》送达给陈某、胡某,两人却一直占用,拒不交还。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两人交还店铺,并支付拖欠的房租,获法院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陈某、胡某依旧没有搬离。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陈某、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敦促其尽快交还。执行法官多次找陈某、胡某谈话,了解两人想法。两人均认为有优先承租权,理应继续承租,且店铺里不断采购货物,搬离损失大。执行法官向两人解释优先承租首要条件是房东同意,现在房东不同意,劝两人主动搬离。两人仍固执己见。由于陈某、胡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上门张贴限期搬离公告,并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对此,胡某有了松动,表示愿意主动搬离。但陈某依旧如故。

  执行法官将陈某传唤到法院,询问其搬离时间,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陈某仍一意孤行,态度极其恶劣。执行法官找来其亲戚做工作,仍无济于事。经一天的劝说,陈某不为所动,执行法官依法送拘。在送拘的路上,陈某主动服软,希望和解。执行法官当即与王某联系,说明了陈某和解方案,得到王某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偿还半年房租,按期搬离。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否则应退租。优先承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出租人有继续对外出租的意思表示。②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③同等条件。即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本案中,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不满足上述条件,故陈某主张的优先承租权不成立,理当退租。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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