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想要送孩子去上学?先还个钱吧

时间:2021-09-02 09:06:50 稿源: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利用限高令成功和解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万某因无法购买机票陪儿子去大学报名,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义务

  2008年,被执行人万某在和县经营酒楼期间,向和县某商贸公司赊购酒水57000余元,后经结算,尚欠44948元。因万某迟迟不付款,和县某商贸公司诉至和县人民法院,2009年7月23日,法院判决如下:万某应偿还和县某商贸公司4494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因万某未履行判决内容,和县某商贸公司于2009年年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僵局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对万某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但未查询到万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万某本人也长期在外地工作,一直未找到本人,案件遂中止执行。

  2017年,应和县某商贸公司申请,本案恢复执行,虽然当时也未能执行到财产,但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了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依法将万某列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

  峰回路转

  2021年8月底,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王荣法官突然接到一个来自江苏南京的号码,原来,万某的儿子今年考上了成都一所大学,万某欲乘坐飞机送儿子上学,发现在手机订票软件上无法订机票,经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其本人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不能购买飞机票。万某为了能乘坐飞机陪儿子上学,同时也怕影响儿子的前程,通过和县的熟人得知王荣法官电话,遂主动联系王荣,要求与对方协商处理,以尽快取消对她的限高令。

  执行和解

  王荣法官了解到,万某多年前已离婚,独自带儿子生活,儿子今年刚上大学,最近父亲又在医院手术,实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但承诺先还20000元,剩余款项今年年内还清。万某希望法院能够帮她尽量与对方达成和解。而此时,申请执行人和县某商贸公司已于2019年在工商部门注销,王荣法官到工商部门查询原公司股东信息,终于联系上原公司股东,本着善意文明执行原则,经过多次与原股东的沟通调解,原股东同意解除万某的限制高消费并同意万某分期履行。至此,一起长达十二年的买卖合同案件顺利和解执结。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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