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法院:视契约为儿戏 判赔偿没商量

时间:2021-09-14 09:09:43 稿源: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

  家住湖北省大冶市的卫某,只身来到金寨,本想捞一桶金,却由于自己的一再违约行为,不仅没获得预期利益,还要赔偿他人损失,得不偿失。

  2019年7月,卫某与金寨境内的亿宁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亿宁公司2000多平方米厂房,从事高温合金钢和精密合金等特殊材料生产,租期6年,租金每年120万元,并约定了免租期;合同的履行由卫某曾经营的鼎益公司担保。合同签订后,亿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对卫某租赁厂房所需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增设生产设备,提供车辆,耗资80多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卫某应支付定金5万元和保证金50万元及安装生产设备,但卫某只支付定金5万元,安装了部分设备,用于生产的关键设备却迟迟未予到位,导致厂房闲置。经亿宁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卫某未予履行,也未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2020年1月亿宁公司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卫某的设备(变压器)保证于2020年7月5日前进场,进场后一个月内亿宁公司保证通电,若卫某设备未到位,按原合同执行;调解书同时下调保证金为30万元,租金为80万元。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卫某只支付保证金20万元,其他内容仍未履行,亿宁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卫某明确表示不再租赁厂房,导致案件于2020年10月13日终结执行。

  2021年1月,亿宁公司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卫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也怠于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厂房闲置,并造成亿宁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依法应予赔偿。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及参照租金损失,判决卫某赔偿亿宁公司违约金及损失120万元,鼎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卫某及鼎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重视契约,言而有信,是市场经济大潮下,每一个经营者都应当遵守的规则。卫某三番两次言而无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其应当付出的代价。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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