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法官安排探视 圆梦母亲思子之情

时间:2021-09-15 08:59:55 稿源: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让一位离婚后5年未见到儿子的母亲再续亲情,避免其探望儿子时双方发生冲突, 9月11日上午,淮北市烈山区法院执行干警放弃休息时间,按照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赶到百里之外,安排三方见面,母子俩其乐融融,双方人员还互留了联系电话,并添加了微信,以便今后随时联系。此次探视安排,既实现了母亲的探视权利,又不耽误孩子的学习,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好评。

  2016年10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赵某与胡某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子胡某某由其父亲胡某抚养,赵某自2016年11月起每月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赵某享有探望胡某某的权利。此后,并各自组成了新的家庭,双方缺乏互动。2021年9月,胡某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赵某支付2016年11月至2021年8月的子女抚养费17100元。烈山法院向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赵某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胡某需配合其探望胡某某。法官把赵某的意见向胡某转达后,胡某同意了赵某的要求,并告知胡某某在其奶奶家生活和学习。执行法官把了解到的情况告诉赵某后,赵某担心自行探视时发生矛盾,请求法院派人主持第一次探视活动。为此,法官提前做好执行预案,对探视的时间、地点和人员进行了安排,并对双方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保证了探视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烈山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充分发挥审判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和优势,注意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凡必须判决离婚的案件,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坚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涉及未成人的抚养费案件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对于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或者罚款。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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