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售出房屋不交付 法官调解促和解

时间:2021-09-24 10:45:02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九里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履行购房款返还义务,如不按约履行,则需及时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最终得以案结事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以40万元购买被告名下拆迁还原房屋一套,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将购房款交付于被告,双方于同年12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面积、交付时间等事宜。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诉至十九里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法官了解案情后,把双方约至法庭,与他们进行了初步的沟通。被告认为自己当时没考虑清楚,出售价格4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且暂时未和家人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一直未交付涉案房屋。原告认为房屋价格是双方协商好的,并且早已把购房款交付于被告,被告现在出尔反尔,有违诚信。法官进一步从情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释法析理,最终成功引导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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