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移两千万拆迁补偿款逃避执行获刑

时间:2021-10-12 08:30:09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亳州男子张某某收到了2000多万房屋拆迁补偿款,却拒不履行110万的执行款,将补偿款转移至他人账户,故意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迟迟不能兑现,张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拒执罪。近日,谯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 年 3 月 14 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蔡某等人在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张某某自愿从房产拆迁补偿款中支付给蔡某等人 120 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当日支付 10 万元,余款 110 万元于同年 6 月 26 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同年3月16日,张某某通过委托书的形式将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全部转移给郑某、张某健等十三人, 7月10日至 7 月31日,张某某的两千余万拆迁款全部转移至张某某指定的张某健和张某梅的银行账户,拆迁补偿款的实际拥有人仍是张某某。7月11日,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收入 1113400 元,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支付他人,7月13日,张某某收到该执行裁定书。7月15日以后,张某某多次通过张某梅和张某健账户向他人还款并提取现金。张某某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张某某实际拥有资金但通过转移财产,致使裁定书无法执行。

  2020年7月2日,张某艳将张某某未执行的 1113400 元转至谯城法院执行局账户,法院已将1113400 元执行给蔡某等人。另查明,张某某于同年8月4日12时许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抓获,但同日11时5分已发短信向亳州市公安局表示要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张某某被抓获之前已明确表示要投案,具有归案主动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另执行义务现已执行完毕,可予以从轻处罚。(郑文慧)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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