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拘留所里忙悔过 41万案款全履行

时间:2021-12-21 09:20:32 稿源: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已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不应该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12月17日,在拘留所“反省”了一夜的被执行人曹某,主动写下了悔过书,并履行了全部欠款41万元。

  2021年3月,因公司经营需要,曹某向朱某借款4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曹某支付朱某借款41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曹某迟迟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曹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曹某进行释法明理,反复阐明利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试图说服曹某能主动履行义务,但曹某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不予理睬就可以逃脱法院的强制措施,拒绝履行义务。

  12月16日,执行法官将曹某传唤至法院,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曹某一直拖延履行不愿现场还款,见状,执行法官对其作出依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被拘留后,曹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第二天早晨主动联系朋友,将全部案款缴纳至法院。12月17日,南谯法院依法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后曹某诚恳写下悔过书表示“以后要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至此,该案执行完毕。(王中杰 王露露)

编辑:王寅颖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