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法院: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判刑

时间:2022-01-18 09:27:03 稿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两被告人潘某、陈某办理收监手续,切实维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法律权威。

  2013年,吴某入资潘某货船并与其合伙经营船舶运输业务。2019年7月,吴某与潘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船合并由潘某经营,潘某购买吴某所持该船的50%股份305.25万元。然约定付款日期届满,潘某仅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余款285.25万元迟迟不愿给付。2019年8月21日,吴某将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给付拖欠的股份转让款,并对潘某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然法院经调查发现,潘某早在和吴某签订协议前便将案涉船舶售予案外人陈某,遂立即裁定冻结了潘某在陈某处的售船款320万元。然潘某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即与陈某联系,却发现陈某未经法院允许擅自以现金方式向潘某支付了船款,且在法院向其送达《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后仍未追回擅自支付的售船款。且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潘某、协助执行义务人陈某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造成执行不到位,故法院认为二人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二人犯罪事实审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采取外出躲避、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因此,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义务与责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文/刘廷伟 王丽娜)

编辑:王寅颖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