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年后“第一拘”

时间:2022-02-10 08:42:38 稿源: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8日,被执行人张某利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7年1月,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张某利诉至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判决被告张某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4万元,并支付利息34040元,合计108040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利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张某利下落不明,执行干警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因未查控到张某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2月8日上午,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的线索,将回乡过春节的张某利拘传至相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利表示暂时无力清偿欠款。经查实,自2020年至今,张某利微信账号收入款项高达120余万元,均未用于偿还涉案借款。鉴于张某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消极规避执行,且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代表着国家的司法权威,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莫将法律当儿戏,否则将承担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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