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环保“三同时” 裁定执行护生态

时间:2022-03-17 09:33:28 稿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宁国法院审结了一起环境管理行政处罚非诉审查案件,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是一家家具制造企业。2020年8月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企业应当设置2台0.5蒸吨的生物质颗粒锅炉。锅炉废气需采用高温布袋除尘加低碳燃烧器处理后,经25米高烟囱外排。2021年3月,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只设置了一台0.8蒸吨生物质颗粒锅炉和水膜除尘设备,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处罚决定生效后,该企业未履行义务,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认为,该企业在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下一步,宁国法院将继续通过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审查,切实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司法助力保护绿水青山。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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