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人民法院发放《主动履行证明书》

时间:2022-06-17 10:22:04 稿源: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庐阳法院判决被告何某支付原告赵某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何某再次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至此,该起股权转让纠纷尘埃落定。

  为落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主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刘军积极与何某沟通,鼓励当事人消除不良影响、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如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会产生的相关后果,并向其送达了《主动履行温馨提示书》。经多次沟通,何某愿意主动履行案涉款项,并将案款如数汇至法院账户。为了肯定何某积极履行判决的行为,庐阳法院向何某发放《主动履行证明书》。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个人(企业)的立身之本和必备的道德品格。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庐阳法院通过发出《主动履行证明书》等正向激励举措,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和企业的诚信意识,给予主动履行人相应的正面评价,突出主动履行所能获得的“正反馈”,营造“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的社会共识,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孙洁)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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