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法院:50万欠款,48小时执行到位

时间:2022-10-24 20:40:10 稿源:界首市人民法院

  “谢谢法官,没想到能把这笔钱要下来,真的不容易”。10月18日晚,38名农民工来到界首法院执行局,高高兴兴领取了盼望已久的劳务费,其申请执行的劳务合同纠纷在48小时内全部执行完毕。这些得益于界首法院开展的“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得益于法院开辟的保障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

  2017年7月4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瓦工班组劳务合同,约定其承建某小区的9栋住宅楼土建工程转包陈某施工。被告陈某又将其中两栋土建工程分包给被告张某。张某雇佣李某等38位农民工进行施工。2018年9月19日,工程完工,经多方结算,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合计50余万元。2018年12月12日,因工人投诉拖欠工资,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足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界首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多次拨打张某手机并发送短信,均联系不到张某。被告张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提起公诉;2020年6月28日,界首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年5月,李某等38名农民工一纸诉状将陈某、张某、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张某支付劳动报酬,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经生效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于是38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界首法院高度重视,予以优先立案。执行干警在第一时间深挖案情,发现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积极调查某建筑公司财产,并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说理下,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履行了义务,38名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执行到位。

  法律小常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焦东亚)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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