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男子未获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罚

时间:2022-03-25 09:48:22 稿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6日,泾县法院对一起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021年7月13日,泾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接到举报,反映某七座商务车存在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县客运公司及群众实名向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张某等人通过“微信”组织车辆开展非法客运经营活动。

  经调查,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利用网络揽客开展泾县到上海的非法客运班线经营活动,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泾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若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9月1日向张某送达。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张某催告缴纳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张某仍未履行,县交通运输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非法营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县交通运输局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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