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与抗疫“两难” 善意举措克时艰

时间:2022-04-15 09:36:53 稿源: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

  4月13日,寿县法院承办法官依法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混凝土公司发放40万余元执行款,考虑到目前疫情形势及双方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成功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双方企业渡过难关。

  2016年11月,湖北某建设公司因承建安徽省寿县某公司生产综合楼建设工程需要,与安徽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产品规格及其相应价款,同时约定了具体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诉讼管辖地。上述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是建设公司未及时给付货款。经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2021年11月,寿县法院依法判决:湖北某建设公司支付所欠安徽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货款424825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9.5%的年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7.7%的年利率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判决生效后,该建设公司未依法履行判决,安徽某混凝土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法官经过沟通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所经营的企业安徽某混凝土公司,因受目前疫情形势的影响,正需要资金运转。承办法官一边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深入社区参与志愿服务,一边统筹执法办案,想方设法,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零接触”的方式多渠道调解,考虑到双方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实际困难,从“善意执行”角度综合考量,执行法官耐心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及时将款项汇入法院账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案件得到高效圆满解决。

  寿县法院承办法官执行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在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中,始终坚持以“善意执行”理念为指导,充分考虑企业的艰辛,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大执行调解力度,实现当事人满意的“双赢”效果。(杨杰 黄小宝)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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