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被执行人信守承诺 主动履行赔偿款

时间:2022-04-18 09:56:50 稿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宁国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疏于观察,车辆碰撞到前方步行的张某,致使张某颅脑损伤及颈椎损伤。经鉴定,张某有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因赔偿费用协商不一致,张某将汪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汪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汪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汪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汪某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存款仅1600元且已依法扣划。执行法官又到其住所地走访调查,发现汪某在本院有一起诉讼案件,因务工受伤导致左跟骨骨折,构成伤残,就工伤赔偿款问题诉至法院。执行法官一边与该案承办法官联系,及时掌握审理进度;一边联系汪某,做其思想工作,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汪某承诺拿到赔偿金后立即支付给张某。

  汪某所涉工伤赔偿案件判决后,获得了赔偿款13万余元,当即赶赴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汪某年纪较大,自身经济条件差,同时工伤可能会对其今后生活造成影响,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将案件赔偿款降至10万元,剩余的3万余元留给汪某用于后期的工伤护理,汪某当场交付,案件执行完毕。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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