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法院:释法执行促村委会主动履行义务

时间:2022-04-22 10:50:40 稿源: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0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某村委会,向桐城市人民法院主动履行涉案执行款8万余元。

  2018年桐城市某村委会因拖欠某公司建设工程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村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照协议全额履行,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该村委会,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释明法理,告知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是该村委会迟迟没有支付。因村委会作为特殊的主体,涉及历史性、政策性、社会性等许多复杂因素,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村委会负责人,告知其村委会虽为特殊主体,但更应带头遵法守法,自觉履行和解协议,否则一样会面临着法律的制裁。为了更好地执行此案,执行法官又与镇政府相关领导沟通案件情况并阐明利害关系。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4月20日,村委会一次性将现金8万元送到法院账户,剩余的款项双方达成协议。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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