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店侵犯他人商标权 法院敦促赔款义务

时间:2022-04-27 09:08:18 稿源: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6日,亳州中院民三庭联合执行局赴涡阳县义门镇对拒不配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当事人义门某眼镜店送达执行通知书、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据悉,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享有“明视眼镜”商标专有权。被告义门某眼镜店在其销售场所突出使用与案涉商标完全相同的“明视眼镜”字样,损害了原告利益,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原因不参加庭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该案结案后,义门某眼镜店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并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

  亳州中院民三庭与执行局工作人员联系到该眼镜店实际经营者陈某,耐心地释法明理,当事人签收了相关执行文书,并表示于十日内将赔偿款打到法院指定账户。(彭丹阳)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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