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强化善意文明执行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2-04-29 09:26:02 稿源: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

  近日,绩溪法院适用善意执行理念,情法并用,促使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全部履行完毕,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同时也为企业发展留出了空间。

  2019年12月30日,浙江湖州某房地产策划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与绩溪县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绩溪公司)签订了《项目包销合同》,约定湖州公司承包销售绩溪公司建设的住宅项目中的部分商品房,包销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5月31日。合同签署后,湖州公司按照约定向绩溪公司支付了包销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5月31日,委托期限到期,湖州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绩溪公司仅向湖州公司返还包销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剩余50万元迟迟未予返还。湖州公司诉至绩溪法院,经本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绩溪公司通过分期清偿欠款。后因绩溪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湖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先行通过网络查控以及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绩溪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部分银行存款,但经进一步核实发现,上述不动产均已对外销售且均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未对该部分财产采取查封查封等强制措施。在与该企业负责人多次沟通后,负责人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其企业在外的投资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不要将企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给企业一定的生存空间,并表示能先行履行部分欠款,承诺一定早日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但湖州公司却因被执行人此前的失约行为表示对其承诺不信任,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法官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目前疫情对经济的影响等情况进行释法明理。此后,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被执行人积极兑现承诺,执行标的现已全部履行完毕。(胡超)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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